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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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原告***的车牌号为冀D×××××的大众凌度型轿车; 二、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