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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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民生家俱城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2.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3.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4.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5.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6.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7.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