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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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5元,由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6765元,由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