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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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质保金8,847,580.95元及利息(以8,847,580.95元为基数,年利率为3.85%,支付期限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工程质保金8,847,580.9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贞丰县上水桥现代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义务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