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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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5008.94元及保费4036.9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9045.0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2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