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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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521号 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 申请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586411.04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的13×××9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在贵阳银行的11×××01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在贵阳银行的17×××57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在贵州银行的01×××96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陈俊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