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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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187789.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419.7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1,334.3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4,319.94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被告***损失7,000元。 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龙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账号:18×××23。龙山县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30006730856F。)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判决书生效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