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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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由***、解立秀、盛锡兴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39284.52元的50%,计人民币69642.2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减半收取1225.00元,由***负担612.50元,***、解立秀、盛锡兴负担612.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00元,由***负担438.00元,***、解立秀、盛锡兴负担4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