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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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市新星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新星机械厂欠原告***、***、***货款137,27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朝阳市新星机械厂负担1,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