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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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92996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4日起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以未退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125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