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3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沈阳沈北鲲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93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负担2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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