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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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945号 罗一强、南宁大而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雨明: 关于申请人罗一强与被申请人南宁大而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雨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冻结广西别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行)、钟雨明(邮政、招行、网银)名下银行存款341100元,实际冻结6573.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查封钟雨明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坛兴路27号魅力之城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25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