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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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26财保16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065418352U。 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莲城大街新兴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义。 被申请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068854846F。 住所地:那坡县康乐街**号。 负责人:何小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20×××19)的存款79652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的存款79652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德保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账号为20×××19)的存款79652元,期限为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账号为62×××05)的存款79652元,期限为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止。 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81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陆开庭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兰 审判员谢凤梅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