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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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596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人民币26068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人民币2596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4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0元,由被告***负担5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