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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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85871.90元,支付利息18457.88元、罚息899.19元(该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78元,保全费2546元,两项共计9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正和桦桂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