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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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元并支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18400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已支付了1600元应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