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2922民初55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以及承担原告互助社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村居住,2018年1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2000元,为此原告通过八松乡龚庄村五户联保贷款12000元,贷款到手后原告将该笔贷款出借于二被告,二被告口头承诺会按期还款,在原告偿还互助社贷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但二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故意推脱,2020年3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再次承诺在2020年10月国庆节前还清,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更改诉讼请求,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567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近期无力偿还,愿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12567元;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正国

人民陪审员杨永军

人民陪审员司庆军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志杰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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