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西安东周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4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倪东斌与被执行人马小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东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7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私下将案件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24执恢13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袁飞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庚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