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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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所产生的利息15370元(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已付利息2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