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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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106号 田某某、张某某、段某某: 关于你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垫付款110746.09元、案件受理费1257元,被执行人应该=负担案件执行费156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张某某、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内的20000元依法扣划抵偿本案案件款。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4、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的存款20000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