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额敏县腾达众合农机维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额敏县腾达众合农机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7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8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以478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对额敏县腾达众合农机维修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额敏县腾达众合农机维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4元(北京麦格天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5632元),由额敏县腾达众合农机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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