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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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伊春)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承包装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承包装有限公司纸箱货款2928571.7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928571.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二、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承包装有限公司纸箱货款314646.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1464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 三、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承包装有限公司差旅费682元; 四、驳回黑龙江省新承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14元,由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