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盛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盛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170120元,不足以支付的,由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山西盛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1元,减半收取16380.5元,由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