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6民初71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22日开庭日期2021年3月25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负责人:江文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亮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到庭情况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亮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山西荣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滑亮滑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262.70元、截止2020年11月17日利息13635.66元、本金罚息450.00元、利息罚息545.35元,共计272893.71元;以及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滑亮滑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及邮政快递单、《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法律服务框架协议》、情况说明、晋商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等。被告证据被告滑亮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借款人滑亮滑某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太原市新兰路62号(荣兴·天顺住宅小区)4幢3单元9层0901号住××区房屋贷款期限240个月,2015年8月12日至2035年8月12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5年8月12日发放3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调整方式每年1月1日调整罚息、复利利率执行利率上浮50%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1年3月19日本金258262.7元利息17633.52元罚息759.69元复利945.34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1884元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滑亮滑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滑亮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剩余贷款本金258262.7元;二、被告滑亮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17633.52元、罚息759.69元、复利945.34元,共计19338.55元;三、被告滑亮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8262.7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四、被告滑亮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633.52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罚息、复利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五、被告滑亮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律师费4000元。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7元,保全费1884元,共计4581元,由被告滑亮滑某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盈敏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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