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西鲁凌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海西鲁凌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35997.4元”; 三、驳回海西鲁凌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13元,减半收取12456.5元,由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由海西鲁凌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3元,由青海利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由海西鲁凌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