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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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1,897.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1,290.3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28,498.12元,给付标的126,187.49元,占诉讼标的98.2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4.98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65元,由被告***负担1,39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