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

二、***向***偿还借款本金1,120,000元;

三、***向***支付利息22,277.26元;

四、***向***支付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1,147,277.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争议标的1,704,186元,给付标的1,147,277.26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67.32%,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68.84元(***已预交),由***负担67.32%即6,778.34元,由***负担32.68%即3,2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1.36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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