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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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下欠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即798.90元(60,000元×6%÷365天×81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下欠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1,341.70元(60,000元×3.85%÷365天×212天),上述合计2,140.6元(798.90元+1,341.70元);2021年3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以下欠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31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1,147.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5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