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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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赔偿原告***95560.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0元,由原告***负担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23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2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