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正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支行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20155元(包括车辆损失200155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2331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担230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