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1民初249号

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479KF6B。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北新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梁某,男,汉族,系甘肃泾川县窑店镇农商行负责人。

原告甘肃泾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尚某、杨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本案按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人民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路小翠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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