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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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1民初249号 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川农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MA7479KF6B。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北新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梁某,男,汉族,系甘肃泾川县窑店镇农商行负责人。 原告甘肃泾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尚某、杨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本案按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人民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路小翠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