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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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山支公司 鸡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山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59578.02元,支付鉴定费1800元,合计61378.0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原告负担27.78元,由被告负担644.72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