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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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民乐县慧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民乐县宏宝俊业家具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民乐县亿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民乐县宏宝俊业家具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308773.62元(利息算至2018年9月20日),合计4808773.6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被告民乐县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民乐县慧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70元,减半收取22635元,由被告民乐县宏宝俊业家具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民乐县慧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