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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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6,4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3,734.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