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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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日生,个体,住***。 被执行人:汪清县斯宅林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日生,公务员,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日生,公务员,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斯宅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清斯宅林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4日吴国新偿还2万元,2021年1月6日吴国新偿还2万元,2021年3月9日***偿还10万元、***偿还5万元,2021年3月22日***偿还5万元,2021年3月29日***偿还7500元、***偿还7500元。以上合计255000元。2021年3月23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元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放弃了剩余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 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黄伟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主迪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