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日生,个体,住***。

被执行人:汪清县斯宅林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国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日生,公务员,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日生,公务员,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清县斯宅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清斯宅林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7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4日吴国新偿还2万元,2021年1月6日吴国新偿还2万元,2021年3月9日***偿还10万元、***偿还5万元,2021年3月22日***偿还5万元,2021年3月29日***偿还7500元、***偿还7500元。以上合计255000元。2021年3月23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元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021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放弃了剩余利息。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

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黄伟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主迪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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