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
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53303.93元、利息6093.08元,合计159397.01元;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145%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随人民银行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加收3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律师代理费7515元;

三、被告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9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已经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时将此款一并给付。被告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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