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实际签订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与***、***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2022136.83元,利息379532.95元(截至2021年3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有权对***、***提供的自有房屋(房屋他项权证为:白山房他证白BQ字第2014000XXX号、第2014000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清偿; 三、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4元,减半收取计130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