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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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056.96元、护理费9263.40元、误工费1343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交通费500.00元、车辆损失3600.00元、司法鉴定费3200.00元、代理费5000.00元,合计:56752.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