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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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集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并返还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40174/40175)。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已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合计9,400.00元由被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