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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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复印费、交通食宿费合计237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440元,由***负担308元,被告***负担1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