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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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3,143.06元,并负担违约损失(自2020年1月3日起以2,353,143.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1元,减半收取计13,565.5元,由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