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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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正浩五金建材经销部 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银区正浩五金建材经销部材料款95660.5元,逾期利息18469元,共计114129.5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白银区正浩五金建材经销部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