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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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惠安格牧林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4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格牧林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