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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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昊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昊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资的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915.8元、医疗保险费1308元,合计52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昊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