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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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荣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廊坊市东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荣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96306.6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荣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6306.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荣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 四、驳回广州荣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