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豫1702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驻马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