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6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