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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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 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货款13735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安徽人民泵业营销有限公司负担412元,由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23.5元。反诉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5.5元,由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