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
盘锦天天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盘锦天天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511,221.96元,合计3,511,221.96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对被告***、姚艳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后未予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90元,减半收取17445元,由被告盘锦天天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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