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商砼款40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2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以本金40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3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7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共同负担3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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